目前位置:首頁>>研究與統計>>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(CEDAW)專區>>99年度CEDAW在地團體培力補助計劃>>
研究與統計
台灣婦女年鑑(Taiwan Women's Almanac)
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(CEDAW)專區
CEDAW中華民國(台灣)初次國家報告
台灣國家報告發表暨專家諮詢會議(2009.03.27)-國外專家建議一覽表
聯合國CEDAW委員會通過的一般性建議
CEDAW國家報告書國外專家建議事項研議會議建議彙整表(2010.01.21-22)
CEDAW公約民間影子報告與政府部門對話會議相關建議彙整表(2010.04.26)
CEDAW公約民間影子報告與政府部門對話會議相關建議彙整表-愛滋議題(2010.06.24)
99年度CEDAW在地團體培力補助計劃
臺灣婦女權益報告書
我國性產業政策(委託案)
跨世紀婦女政策藍圖
性別統計指標
台灣女性圖像2004年版
台灣性別圖像2005年版
政府各部會統計分析
99年度CEDAW在地團體培力補助計劃

壹、緣起
聯合國大會於1979年通過,並於1981年正式生效之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」(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, 以下簡稱CEDAW)為聯合國五大人權公約(Human Rights Conventions)之一,是婦女人權的完整清單,同時也是各國用以檢視其婦女人權保障執行情況的最佳評估指標。該公約鼓勵締約國採取具體措施促進性別平等,以保障婦女在政治、經濟、家庭及個人自主等領域的人權;並直接以女性需求的觀點,清楚界定女性基本人權的內涵,予以完整保護。至2007年底,全球共有185個國家簽署、批准或加入此一公約,亦即全球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國家都是CEDAW的會員國。

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,但一向主動遵守各國際規範,自許對國際社會負責,為促進婦女權益及響應國際潮流而努力。我國加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(CEDAW)案,在民間團體的遊說推動下,於96年1月7日由立法院通過決議簽署,並經總統於同年2月9日簽署加入書。雖因國際政治因素無法送存於聯合國,然而該條文的制度規範與內容意涵,顯然已獲得民間與政府之認同,而在立法院決議並經總統簽署後,已實質等同我國之法律制度。因此行政部門除了積極研議CEDAW施行細則草案外,亦於98年3月編纂首次之CEDAW國家報告,並藉由國際研討會形式,正式邀請聯合國CEDAW委員會甫卸任之委員來台訪問、評閱國家報告之內容。

礙於台灣推動CEDAW之現況於中央與地方間資訊落差極大,為了讓更多民眾認識CEDAW,本會將鼓勵民間團體及學校社團申請補助,以達普及資訊與在地培力之效果。期待透過此計劃,一方面扶植基層婦女認識CEDAW,另一方面也藉由活動拓展其組織網絡,更期待民間社團透過此活動的參與,能就其所關懷之特定議題發展影子報告,以回應相關政策之落實狀況。

貳、計劃目的
一、 培力婦女團體認識CEDAW公約,加強對國際議題之掌握。
二、 促進婦女團體對話、交流,建構民間婦女團體區域性及整合性聯繫。
三、 加強民間團體對國家政策暨性別議題之瞭解,培養其監督政府政策的能力。
四、 培育年輕世代女性關心國際議題。

參、指導(贊助)單位: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

肆、承辦(申請)單位:立案之民間婦女團體或學生自治組織、社團

伍、協辦(配合)單位:各縣(市)政府婦女(館)中心

陸、辦理時間:自99年2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

柒、補助原則:申請補助案件,經審查符合規定時,本會得依下列原則給予補助:
一、 申請單位得申請年度計劃(包含初階及進階) ,但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,補助上限以10萬元為原則。每一場次活動最高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台幣3萬元為原則,本會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補助額度。
二、 補助款於申請案通過後,由本會先行撥付補助款核定金額之二分之一視為第一期款。第二期款則於活動結束後,申請單位辦理結案核銷作業完成時撥付。
三、 補助項目包含:講師鐘點費、出席費、撰稿費、臨時酬勞費、遠程交通費、場地費、佈置費、印刷費、膳食費、雜支等。經費編列原則,請參考本案補助基準及結報注意事項(附件一)。
四、 申請補助之活動得以培訓、研習、會議、論壇、宣導、讀書會、工作坊及其他經本會認可之方式進行(參考範例如附件二)。
五、 為達擴大宣導之效,同一申請單位在同一縣市申請辦理過初階培訓後,即不得再申請初階計劃。而未辦過初階培訓者,亦不得直接申請進階計劃(惟已在撰寫影子報告之團隊者例外)。
六、 同一計劃或活動經本會補助者,不得再依本會其他補助計劃重複提出申請補助。重複申請案件經本會查證屬實,並取銷其補助資格者,應將原補助經費繳回撤案,且於2年內不得再向本會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。

捌、申請時間及程序: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之日30日前備函,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寄(送)達本會(台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號9樓)提出申請:
一、補助申請表 ( 附件三) 。
二、活動企劃書(含經費概算表,參考格式如附件四)。
三、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書(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需由學校具函申請補助)。

玖、補助作業及核銷:獲本會經費補助者, 應於活動結束之日後30日內,備文並檢附領據(附件五)及相關資料,送本會辦理核銷結案。並經本會綜合評核後,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參據。結案必備文件如下:
一、 經費總收支明細表及憑證黏貼單
二、 成果報告、效益自評表(附件六)及會議紀錄(紙本及電子檔各乙份)
三、 補助款指定匯入帳戶存摺封面影本。

拾、配合事項
一、台北市申請案請優先以「台灣國家婦女館」為辦理場地。
二、各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計劃內容辦理及邀請講員與參加人員,講師至少有一位必須由本會推薦,且每一場次總與會人數不得少於20人。
三、會議手冊或活動看板應將「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」列為指導單位或贊助單位,申請補助團體則列為主辦單位。活動主題必備「99年度CEDAW在地團體培力」等字樣,主辦單位得依實際情況加上副標題。
四、活動前兩週,主辦單位應將邀請函、議程、活動時間及舉辦地點等訊息,以電子郵件通知指導及贊助單位,俾共同發佈訊息。
五、年度所有培力活動訊息及紀錄,得由本會上傳於婦女聯合網站(http://www.womenweb.org.tw/),供各界參閱。


99年度CEDAW在地團體培力補助計劃